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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汪体红、邵宗祥等与汤红丹、桂林市里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汪体红。申请执行人邵宗祥。被执行人汤红丹。被执行人桂林市里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廖志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执行标的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红审 判 员 黄 志审 判 员 余明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