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丛海与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农工商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海,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农工商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091号原告:丛海,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盛玉坤,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农工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朱连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乃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高长兴,该街道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景隆,该单位信访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海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农工商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海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丛海负担。审 判 长 石瑷丹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