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吉祥、吴银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吉祥,吴银珠,章然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790-1号申请执行人金吉祥,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银珠,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章然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吉祥与被执行人吴银珠、章然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银珠、章然斐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沿溪路6弄1号4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80000041);于2015年9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章然斐名下的牌照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7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