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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立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吴立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飞、朱晓燕(实习),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勇,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立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7元,由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人民陪审员  刘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