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姜淑芬诉赤峰市振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芬,赤峰市振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292号原告姜淑芬,女。委托代理人马国钧,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振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智君、冯海涛,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芬诉被告赤峰市振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姜淑芬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6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408元,由原告姜淑芬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玉审 判 员 纪怀桔人民陪审员 王玲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