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复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金化撤回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复字第10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金化,男,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执行人:王焕春,男,1944年7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异议人:王孝莲,女,194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复议申请人金化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于洪法院)(2015)于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金化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金化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金化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