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