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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7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浩与青羊区颐和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青羊区颐和堂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926号原告李浩。委托代理人蒋勇。特别授权。(原告单位推荐员工)被告青羊区颐和堂大药房,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经营者黄鑫,职务不详。原告李浩与被告青羊区颐和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义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