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执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XX与华容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X,华容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472-1号申请执行人冯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华容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XX镇XX路。法定代表人朱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华容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0元、财产保全费3880元、执行费10224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