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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洪英、郑李强等与浙江佰鑫涂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民初字第965号原告:郑洪英,农民。原告:郑李强,农民。原告:郑李芬,农民。原告:索宝菊,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兆基。被告:浙江佰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阳。委托代理人:王挺峰,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洪英、郑李强、郑李芬、索宝菊与被告浙江佰鑫涂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英、郑李强、郑李芬、索宝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0元,依法准许原告郑洪英、郑李强、郑李芬、索宝菊免交。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