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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83号原告白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瑞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