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华雄与岩德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宋华雄,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现住永新县禾川镇繁荣街禾河西路**号,身份证号码:3624301965********。被执行人岩德群,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住永新县禾川镇繁荣街义山路三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62********。申请执行人宋华雄与被执行人岩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4.654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标的为34.6545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