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金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文盲,农民。辩护人王昌华,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昌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持D型驾驶证驾驶自购的的一辆贵FAR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姐夫王某甲(男、65岁)、其朋友朱某某由金沙县柳塘镇打坝方向往金沙县柳塘镇桃元村方向行驶,于当日13时10分行至金沙县柳塘镇桃元村超限交叉路口路段时,在左转弯进入柳沙公路过程中与金沙县鼓场街道(原城关镇)新车站方向往金沙县禹谟镇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贵F05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遇,张某某在驾车往道路左侧避让的过程中其客车左前角与摩托车左后侧相挂,导致摩托车及摩托车上的驾乘人员摔倒在地,致使王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救治伤者,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4月15日王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载(核载2人,实乘3人)驾驶,且车上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定原因,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甲、朱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经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应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张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亦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说明书、户籍证明;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及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3、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保险单;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死亡证明;5、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6、贵F025**金沙---协兴行驶轨迹;7、证人张某某、王某乙、吴某某、朱某某的证实;8、人民调解工作室民间纠纷调解笔录、收条;9、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本院电话记录及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谅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载且未佩戴头盔,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侦审中,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萍审 判 员 彭 洪 敏人民陪审员 陈 忠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常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