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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英与王万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65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