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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德庄与福建晨明贸易有限公司、陈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庄,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福建晨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少丽。被执行人陈江琳,女,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陈德庄与福建晨明贸易有限公司、陈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执行费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江琳的相关房产并处置了其中一套房产并分配完毕,另一套房产暂未处置留作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住房,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