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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祥远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祥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祥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春,该局局长。李祥远因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祥远申请再审称:1、李祥远一直在向各大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审法院计算起诉期限错误;2、李祥远属于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的情形,满45岁即达到退休年龄;3、由于在重庆市綦江打通二煤矿(简称打通二矿)破产重整过程中相关政策法规被再三篡改,李祥远在职工安置去向及补偿选择表上只能选择自谋职业;4、被申请人篡改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违法审核审批通过打通二矿职工安置方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李祥远一审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确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审核审批打通二矿职工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李祥远于2014年9月16日才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驳回李祥远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本人一直在向各大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审法院计算起诉期限错误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再审理由均属于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还没有进入到一、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对这些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李祥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祥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