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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林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绰号:“林师傅”),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海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林某回到其所租住的北海市海城区平安街3巷17号二楼时,发现王某所租住的房间无人在家,被告人林某便用力拧开王某房间的门锁,进入房间内,盗走王某放在房间衣柜首饰袋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900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1001元)、一条黄金手链(价值1828元)及一条白金项链。盗窃得逞后,被告人林某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林某见白金项链上有锈迹遂将上述铂金项链丢弃,并将上述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链销赃。同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回到其所租住的北海市海城区平安街3巷17号二楼时,发现文某所租住的房间无人在家,便用钥匙打开文某房间的门锁,进入房间后,被告人林某发现无财物可盗,便离开现场。15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平安街3巷17号被出警而至的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并取得王某对被告人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警处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周大福金戒指保证单,北海市金山首饰有限公司质量保证单,广泰金银珠宝首饰金饰保证单,谅解书,证人潘某、江某、黄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文某陈述,被告人林某供述,估价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承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菊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