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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殷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殷某(2015)横民初字第006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清偿申请执行人王永飞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9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四倍计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0元,执行费5870元;被执行人殷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某为横山县职教中心教师,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县南大街营业所有工资收入,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在陕西省横山县农商银行2710112401109000935393全部工资收入;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县南大街营业所608064002201174607全部工资收入。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买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