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俊超、徐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俊超,徐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徐俊超,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徐炎坤,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俊超、徐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员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