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俊与合肥房管姆房屋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合肥房管姆房屋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37号原告:张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房管姆房屋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聂宗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合肥房管姆房屋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