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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5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15号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许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法定代表人:李大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广东海富消防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雅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