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德藏、林雪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德藏,林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715-2号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汤惠冰,局长。被执行人陈德藏。被执行人林雪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德藏、林雪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霞计生征决[2014]第10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彦科审 判 员 林 光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