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云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高云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冲,个体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纪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卫国,该公司职员。原告高云龙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徐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冲、被告大地保险徐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云龙诉称,2014年8月9日20时许,原告高云龙驾驶苏C×××××号轿车沿邳州市八义集镇窑西村至耿庄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使至荣庄村东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上,致使车辆受损。经邳州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高云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原告车辆损失为51277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徐州支公司处投保了汽车损失险16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诱导、恐吓,原告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了放弃索赔承诺书,后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撤回放弃索赔的承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56000元。被告大地保险徐州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委托的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公司调查,认定事故系欺诈案件。原告电话申请放弃索赔,并签署了放弃索赔申请书,故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对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高云龙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苏C×××××号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16万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4年8月9日20时许,原告高云龙驾驶该车辆沿邳州市八义集镇窑西村至耿庄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使至荣庄村东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上,致使车辆受损。经邳州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高云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苏C×××××号轿车损失为51277元。原告因事故支出施救费1000元,价格鉴证费2500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大地保险徐州支公司委托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原告签署了放弃索赔申请书,自认“事实不符,自愿放弃交强险、商业险的赔偿,自行承担”并电话通知被告放弃索赔,同日原告又再次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撤回放弃索赔的申请。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保险单、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放弃索赔申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电话录音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高云龙与被告大地保险徐州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本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应符合赔偿的标准。原告高云龙在被告大地保险徐州支公司委托的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公司调查过程中,自认事实不符,放弃保险的索赔,且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放弃索赔,虽后又电话通知撤回放弃索赔,但其放弃索赔的承诺已生效,被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放弃索赔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云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高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