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占军诉被告海图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856号原告李占军,男,1972年10月10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海图雅,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军诉被告海图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占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李占军负担。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