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孟某甲,女,2010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法定代理人:孟某乙,女,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系原告孟某甲之母。被告刘某,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肖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