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XX,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冷XX,男,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申请执行人冷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27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冷xx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183.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