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宁夏嘉诚兴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嘉诚兴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05-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嘉诚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安宁,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陈国雄,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2186元、利息132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47元、执行费3921元,合计2719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719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