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与王小丑、王二、焦作市马村烧鸡食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8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代表人程聚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慧,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丑,男,57岁。被告王二,男,46岁。被告焦作市马村烧鸡食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店。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鑫达门窗装饰。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诚信玻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王小丑、王二、焦作市马村烧鸡食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9月8日向被告王小丑、王二、焦作市马村烧鸡食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店、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8日,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与河南省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河南省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焦作市山阳路西(宗地编号为JGT2006-15,宗地总面积为7449平方米,出让土地面积为51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918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原告,原告依约向河南省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支付9180000元后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后原告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小丑、王二在该宗土地上私自建违章建筑物(北至诚信玻璃北墙、南至马村烧鸡南墙、东至马村烧鸡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东墙、西至张庄围墙口),被告王小丑、王二将该建筑物分别出租他人经营马村烧鸡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使用。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整体规划,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并于2015年4月17日给被告下达通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但被告不予配合,继续侵权。现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地上附着物并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月每间1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交付土地之日止的损失(其中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损失为40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焦作市马村烧鸡食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店”、“鑫达门窗装饰”、“公牛-五金建材日杂水电”、“诚信玻璃”,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