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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孝玲与王巍、王紫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玲,王巍,王紫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杨孝玲。被执行人王巍,无职业,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监狱,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4********。被执行人王紫莲,无职业,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1********。原告杨孝玲与被告王巍、王紫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6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巍、被告王紫莲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