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久宏与富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久宏,富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545号原告徐久宏,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生,无业,现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富帅,男,1988年6月18日生,满族,职业不详,现住新民市。原告徐久宏诉被告富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久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