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洪珍与陈宽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珍,陈宽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李洪珍,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廷章。委托代理人王统彩。被告陈宽岭,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珍诉被告陈宽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苏 静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胡月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一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