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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尤仁财与蔡水影、蔡少聪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817号原告尤仁财,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蔡水影,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被告蔡少聪,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代表人洪荣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仁财与被告蔡水影、蔡少聪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仁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仁财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仁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仁财负担。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