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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曲崧瑞与程倩如、李美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崧瑞,程倩如,李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09-2号原告:曲崧瑞,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告:程倩如,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告:李美蓉,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倩如、李美蓉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