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曲崧瑞与程倩如、李美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崧瑞,程倩如,李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09-2号原告:曲崧瑞,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告:程倩如,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告:李美蓉,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倩如、李美蓉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