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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二勇与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勇,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公司,李正义,王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202号原告张二勇,男,汉族,现住呼市金川开发区。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飞云,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正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飞,男,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二勇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泰建筑有限公司、李正义、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敖特根巴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