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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萨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宛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萨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宛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宛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豪执行员 贾东珂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