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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涉县西达镇大滩村民委员会与郝瑞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瑞芳,涉县西达镇大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瑞芳。委托代理人段克亮、贾国强,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涉县西达镇大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涉县西达镇大滩村。法定代表人窦金菊,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瑞芳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宦 伟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