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红叶内衣商行与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红叶内衣商行,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12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红叶内衣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L4783983-4。经营者:叶红嫦,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0325。委托代理人:梁礼祥、李阳,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尚传。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红叶内衣商行(以下简称红叶商行)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言裤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谊琼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叶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梁礼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衣言裤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叶商行诉称:2011年,红叶商行与衣言裤语公司订立内衣服装买卖合同,由衣言裤语公司向红叶商行提供内衣服饰,红叶商行进行销售,并按时结算。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并进行结算。2014年7月3日,红叶商行与衣言裤语公司签订《支付欠款承诺书》,衣言裤语公司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清偿21800元,否则,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但衣言裤语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该承诺。为此,红叶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衣言裤语公司向原告红叶商行支付货款21800元及违约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衣言裤语公司承担。被告衣言裤语公司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红叶商行与衣言裤语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7月3日,衣言裤语公司向红叶商行出具《支付欠款承诺书》,确认双方存在服装买卖合同关系,截至该日,衣言裤语公司尚欠红叶公司21800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清偿全部欠款,届时未清偿欠款,红叶商行有权要求衣言裤语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出具承诺书后,衣言裤语公司未依约还款,为此,红叶商行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红叶商行与衣言裤语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衣言裤语公司尚欠红叶商行货款21800元的事实有红叶商行提供的上述《支付欠款承诺书》为凭,衣言裤语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支付欠款承诺书》是衣言裤语公司单方出具,但内容已经红叶商行确认,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衣言裤语公司未按该承诺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红叶商行诉请衣言裤语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21800元及违约金1000元,符合上述承诺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衣言裤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红叶内衣商行支付货款218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荻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