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与宋学国、许爱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宋学国,许爱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小郎。委托代理人:付生根,公司员工。被告:宋学国,1975年3月3日。被告:许爱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学国、许爱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