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与宋学国、许爱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宋学国,许爱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小郎。委托代理人:付生根,公司员工。被告:宋学国,1975年3月3日。被告:许爱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学国、许爱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