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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国。委托代理人:金晨曦。被告: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委托代理人:董俊。委托代理人:赵丹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