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373号-4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建雄与唐玲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雄,唐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373号-4申请执行人周建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17。被执行人唐玲英,女,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0066。关于周建雄诉唐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唐玲英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以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唐玲英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建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1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玲英名下的粤S×××××车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同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汽车进行评估。上述汽车评估价值为55944元(基准日为2015年7月20日),并依法委托佛山市汇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汽车进行拍卖。经拍卖,于2015年9月25日,买受人洪康寿(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75000元竞得上述汽车。上述拍卖款已足额交至本院,在扣除评估费用2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162元后,余款71838元退回申请执行人。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3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