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立新与被告付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新,付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57号原告何立新,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付斌,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何立新与被告付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新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立新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立新撤回对被告付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何立新承担。审 判 长  黄冬媛人民陪审员  于 倩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