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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麒尉与宋二良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麒尉,宋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胡麒尉被执行人:宋二良申请执行人胡麒尉与被执行人宋二良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麒尉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二良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继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