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麒尉与宋二良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麒尉,宋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胡麒尉被执行人:宋二良申请执行人胡麒尉与被执行人宋二良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麒尉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二良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继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