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曾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8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斌,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曾斌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110000元。但被执行人曾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斌在银行的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