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49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务工。被告人兰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8月27日被传唤)。2015年10月16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兰某至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花园南侧���房内,趁人不备,夺得被害人郑某乙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三星”牌sm-a5000型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兰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夺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郑某甲、孙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登记笔记本复印件、手机发票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兰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先予羁押的两天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