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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宗晓等十五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晓,于晓艳,赵青举,胡洪伟,徐德财,任常友,李洪福,李信堂,高纯刚,李常启,高成杰,杨从富,王亚灿,刘相钦,杜家娟,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6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晓。申请执行人于晓艳。申请执行人赵青举。申请执行人胡洪伟。申请执行人徐德财。申请执行人任常友。申请执行人李洪福。申请执行人李信堂。申请执行人高纯刚。申请执行人李常启。申请执行人高成杰。申请执行人杨从富。申请执行人王亚灿。申请执行人刘相钦。申请执行人杜家娟。被执行人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增云。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81-3284、3286-3287、3289-3291号民事调解书及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临罗劳人仲裁字(2013)第140号裁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张宏、李春合处的租赁费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