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文与马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马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董文,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马美英,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回族,现住焉耆县。申请执行人董文与被执行人马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依法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美英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文7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董文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马美英每月给付1000元案件款,另外被执行人马美英有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目前这笔债权执行没有到位,等到位后的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文。根据以上的情况,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146025元案件款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博湖县人民法院的(2014)博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董文对被执行人马美英享有146025元的债权,当马美英不能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