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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铭洲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及反诉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及反诉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60元,由反诉原告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