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圆圆与霍花、李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圆圆,霍花,李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11-1号原告张圆圆,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霍花,住长春市。被告李清山,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圆圆诉被告霍花、李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圆圆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原告张圆圆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圆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圆圆名下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56.4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