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大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大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128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卿,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被告刘大庄,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大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