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刘振坤、刘野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刘振坤,刘野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陈瑜。被执行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朱华宁。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郭玉轩。被执行人: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主岭。法定代表人:李彦军。被执行人:刘振坤,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刘野钊,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刘振坤、刘野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的(2015)成证内经字第2117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持该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万元。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粮集团公主岭金玉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刘振坤、刘野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铁中执字第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建明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文 关注公众号“”